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982668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布机构 | 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文号 | 凯府办函〔2022〕3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188金宝慱手机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我市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下同,所指的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含小包装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及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严禁以政府储备粮和相关仓储设施设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开展融资,提供担保,清偿债务和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参照国家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等有关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申请,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质和分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轮换计划监督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储设施完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仪器和场所,以便测量粮食质量等级、粮食储存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县级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办法、行业标准,以及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及要求对出入库粮油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检验,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制定。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价差费用据实补贴并及时拨付,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点落实、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积极开展“一符四无”(账实相符;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实行“三板两本、挂牌建卡”(粮情示意图板、保管员职责板,粮食质量板;账本、粮情记录本;仓外标志牌、粮权公示牌、分仓货位数量质量专卡)的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从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旧粮顶替新粮,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报损耗、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应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参照省、州级储备粮标准执行,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预付半年利息补贴给承储企业,年终据实决算。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将进行轮换。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储备油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油储存总量的50%)。轮换出库的粮食,要与市民政部门用于救灾救济的粮食相结合,要与用于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相结合,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间,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期期间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规定,通过贵阳国家粮油交易中心挂网竞价交易。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仓储管理相关质量保存5年,质量管理相关资料凭证至少留存6年。
第二十九条 轮换计划由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分行联合下达。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通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或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方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法规、违纪行为,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应当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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