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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270944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布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25
文号 凯府办函〔2022〕30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金宝搏188论坛 发布时间: 2022-08-25 11:38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9日


188金宝慱手机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188金宝慱手机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188金宝慱手机 发展规划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管理及收运处置原则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的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应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监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

(三)指导建立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和联单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服务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以及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做好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四)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旅游、商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协调解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在收运过程中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文体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水务、商务、应急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收运服务企业准入条件及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载明餐厨垃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到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收运餐厨垃圾;因客观原因餐厨垃圾收运车辆无法到达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收运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餐厨垃圾接收点。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四)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喷绘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参照道路运输管理模式,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处置服务企业准入条件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接收、处理未经正规合法的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五)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对每日收运、进出场(厂)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九)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产生者职责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已营运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经营者签订收运服务合同,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该合同。

餐厨垃圾产生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垃圾收运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四)禁止随意堆放、扔弃餐厨垃圾。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六)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转售或者将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餐厨垃圾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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