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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487104 信息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8-25
文号 凯府办发〔2021〕10 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8-25 17:35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822



188金宝慱手机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政府性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17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要确保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加大对夯基础、利长远的民生工程支持力度,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本级及上级下达各类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本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融资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严禁以建设-移交BT)、委托代建、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形成政府隐性债务;严禁拖欠工程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项目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省、州、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确保精准有效,不得形成无效投资,不得新增过剩产能,不得重复投资建设;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建设不考虑发展基础,超越阶段和能力、不切实际的项目,严防烂尾工程,杜绝形象工程。(三)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四)统一管理,风险可控。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融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举借、降低成本、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确保科学举债、有效用债、诚信还债,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后方能开工建设。

(五)公众参与,科学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度。

(六)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七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管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具体评估论证有关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按规定开展评估论证:

(一)使用财政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使用财政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开展项目决策评估;

(二)使用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使用财政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决策评估;

(三)使用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且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决策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备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压覆矿、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

(五)依法开展招标采购程序;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工程专项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联合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国有资本运营服务中心拟对实施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9月提出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及市属国有企业拟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局,次年4月对当年计划项目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库,结合地方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并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工作机构。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建的项目进行决策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应当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条件,并及时反馈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列入各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动态调整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20%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情况)。

(二)单个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开工竣工时间、投资效益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国有资本运营服务中心应对储备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报送的拟建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

第十六条政府计划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供应用地、林地等指标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工作,依法附具其他文件,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报送审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解决本行业项目审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一条审批权限属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市本级职能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对计划内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项目库、是否在预算金额内执行项目等进行审核。资金来源是否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财政可承受能力是否可持续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法人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有直接和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发生因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投资概算行为。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提出增加投资原因、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意见按程序核定,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重新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调整。增加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需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涉及预算调整、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当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当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采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方式或授权市属国有企业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其他等,须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文件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编制服务工作,须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文件执行。严格服务取费标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费标准的依照标准计算,没有取费标准的参考市场合理计算。施工、设备采购、服务费用的拦标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审查。

第三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月调度、半年检查考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内项目的调度考评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和建设信息等报送(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严禁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等行为。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投转固手续,确保项目投资迅速形成固定资产,实现资产手续完备、产权清晰。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主管部门复核项目验收条件,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专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工作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综合验收申请并初审达到验收条件后,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联合验收组具体成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于10个工作日完成综合验收(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参照2021工改系统审批事项2.0<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事项;自然资源、人防、水务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人防、水保等验收事宜,并按职责、时限分别出具相应验收文件。

第四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等相关手续并向市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维护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综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与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完成管理移交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资产产权登记。政府性投资项目未完成综合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项目竣工后,政府性投资项目移交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管理运营,需更改原批复维护运营管理部门的,由建设主管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变更,并报送原维护管理部门批复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维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合法规范使用(运营)竣工的项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投资评审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资金。严禁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边建边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市本级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当年重大项目前期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依法依规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一条对于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评估督导,评估督导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支出、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及绩效运行监控。

第五十五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后绩效自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年度工作安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第五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健全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惩戒问责,按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要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未履行决策评估论证程序,或不按照权限开展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按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未按批复的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对于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运营使用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未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责任问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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