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金宝慱手机 辖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律师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市律师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本所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的接案审查、请示报告、指派代理等办案指导制度,使律师认真办理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所及其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妨害疫情防控类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一)建立接案审查、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告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案件办结后要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总结。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问题,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精神和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落实。
(三)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制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发生;同时发挥律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代理律师思想动态的正面引导,并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辩护代理工作依法进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向我局律师工作管理科报备,报送时严格按照保密渠道报送,严防失密泄密情况发生。如有瞒报漏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联系人:穆良富、沈柚利,联系电话:0855-8250982)
附件:1.辩护、代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统计表(侦查阶段)
2. 辩护、代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统计表(审查起诉阶段)
3. 辩护、代理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统计表(审判阶段)
4. 律师参与妨害疫情防控类案件个案统计表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