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