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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2818697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布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6-29
文号 凯府办函〔2023〕19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金宝搏188手机端app下载 关于印发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3-06-30 09:00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复议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9日   

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程序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的及时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是指我市行政复议机构对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审理方式、审查重点、审理时限和化解矛盾争议的初步方案,以实现行政复议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和行政争议的及时妥善化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充分尊重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意愿,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在收到其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场释明,引导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依法另行寻求救济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坚持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有证据证明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则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依照本制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书面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公民对2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不服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审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准许。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任记录员。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外,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强制措施的。

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及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商标、专利领域的行政复议事项依照商标、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188金宝慱手机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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