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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镇(街道)

  • 188app金宝搏app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C座3楼

    电话:0855-8065700

  • 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西楼405室

    电话:0855-8222367

  • 财政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金泉巷20号

    电话:0855-8222209

  • 统计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D座221室

    电话:0855-8063219

  • 审计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东楼436室

    电话:0855-806065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金山大道18号

    电话:0855-8222559

  • 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东楼524室

    电话:0855-8223048

  • 自然资源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风情大道龙腾嘉瑞禾2号楼

    电话:0855-8223830

  • 应急管理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西楼503室

    电话:0855-8066808

  • 交通运输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鸭塘街道银桂大道70号

    电话:0855-8060680

  • 农业农村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西楼639室

    电话:0855-8223506

  • 商务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温州大道西侧国际商贸城38号楼二期B座3楼

    电话:0855-8223615

  •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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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061689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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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060876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金山大道124号

    电话:0855-8222355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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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580508

  • 教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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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22224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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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225200

  •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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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221138

  • 医疗保障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博东路1号

    电话:0855-8065256

  • 民政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博东路1号

    电话:0855-8223030

  • 文体广电旅游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风情大道12号1栋1单元2楼

    电话:0855-8062943

  • 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博南行政中心西楼518室

    电话:0855-8062469

  •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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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062340

  • 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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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060260

  • 公安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金山大道80号

    电话:0855-8222408

  • 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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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065822

  • 投资促进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行政中心西楼44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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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博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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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炉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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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场镇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龙场镇凯施街便民利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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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潮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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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湾水镇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湾水镇湾水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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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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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怀街道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金山大道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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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鸭塘街道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鸭塘街道红星美凯龙六楼

    电话:0855-8311001

  • 白午街道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经济开发区开元新居一期金源东大道街13号

    电话:0855-8222028

  • 白果井街道

    地址:188金宝慱手机 白果井街道东出口安置区一期10栋负二楼

    电话:0855-8620566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 2022-04-07 11:34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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