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下调时间为一年。该文同时明确,“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2019年、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又陆续下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我省又阶段性减免企业工伤保险费,同时还提高了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三项政策叠加后,基金收入大幅减少,基金收支失衡。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国家规定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的正常规模,根据《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需要对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2.《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恢复基准费率。
四、下一步有什么工作举措?
一是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二是规范工伤认定,严把基金支付关;三是强化经办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同时,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和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